广州市天河东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世煌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世政、袁浩然合资合作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4-30阅读量: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71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东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棠东商业街16号*dt*。
法定代表人:苏子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选斌、白华飞,均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邬公权,厅长。
委托代理人:蒋冬菊、朱海明,均系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世煌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68号大院一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世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陈国计,均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世政,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永福正街87号202房。
委托代理人:陈光、陈国计,均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浩然,住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东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州市世煌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世政、袁浩然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天河东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东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东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天河东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巨文
人民陪审员 吴文涛
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靖文
裁定书已于2015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