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的单位犯罪,量刑数额究竟是多少?
来源:刑辩评论作者:赖建东时间:2020-02-06阅读量:0+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单位犯罪的定罪标准数额,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一致不一致呢?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究竟是多少?这是本文探究的问题。
目前有效的主要是这两个司法解释:
1、《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存在矛盾的。
2004年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根据2004年的司法解释,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个人犯罪的三倍。
然而,2007年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却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2004年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根据2007年的司法解释,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一致。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应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9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那么,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目前都是现行有效的,应该以哪一个司法解释为准呢?
一、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应当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为准。
2007年的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2004年司法解释与2007年司法解释发生冲突了,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不一致,则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为准。
二、从法理解释上看,新法优于旧法是基本原理。根据这个原理,2007年的司法解释应当优先于2004年的司法解释。
三、从司法裁判实践看,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认识上,还存在较大争议。
(一)部分法院认为,在两个司法解释同时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适用2004年的司法解释,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个人相应犯罪数额的三倍。
(2018)鄂03刑初13号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是70多万元,法院认定属于单位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的认定上,法院认为: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即单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3倍计算。
(2017)陕01刑终35号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是40多万元,法院认定系单位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的认定上,法院认为: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因此,本案对赵XX应在三年以下处刑。
(二)部分法院认为,两个司法解释出台时间不一致,应当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因此2004年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已经不再适用,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一致。
在(2018)苏刑终121号案件中,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单位犯罪,但是,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犯罪按照相应犯罪个人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处罚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在(2012)深中法知产刑终字第7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已经统一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即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标准认定一致,因此,被查获的假冒苹果、诺基亚手机实际销售数额约为人民币59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节。
综上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单位犯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清晰明确,本身争议并不大。各地法院的认识、理解和适用上还存在差异,才导致同案不同判结果的发生。
来源:本文原创作者为 赖建东,转摘自 刑辩评论 2019-12-25公众号,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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