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17-05-31阅读量: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另案处理)系涞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学生。2013年9月25日21时许,刘某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打架并受伤,郭某某联系范某某,后范某某、袁某、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入校园。在刘某等人的带领下,范某某等人进入男生宿舍,在206室、104室、学校操场等地随意殴打学生,致使学生王某某、陈某某受轻微伤,部分学生逃离学校,造成学校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混乱。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就伤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王某某、陈某某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因刘某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在校园内持械随意殴打学生,致两名学生受轻微伤,破坏校园秩序,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未成年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在得知同学刘某受伤后,积极联系校外人员并参与殴打学生,对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的观点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校园是传播知识、培育未来的殿堂,素来就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地方,侵害校园的暴力犯罪更是法律的严厉打击对象。本案中部分被告人也系在读的校园学生,本应是好好读书、汲取知识的年龄,却认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并将其引入校园,参与学校同学间因琐事引起的纠纷,并肆意殴打其他无辜学生,最终触犯了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是非观念还不是很清晰,世界观、价值观很容易被人左右,因此认识什么样的人、受到什么样的引导至关重要。本案的诱因仅仅是因为同学间的琐事争吵,却因为缺少正确的引导和解决问题方式,最终招致了校外人员的参与,触犯了刑法。考虑到本案的第三被告系在校学生,与被害人也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最终法院对其作出了缓刑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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