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来源:本站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5-31阅读量:0+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于2012年5月3日中午,在犍为第二中学教学楼2楼男厕所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向某(系该校学生),致其右耳受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犍为县玉津镇一号街“黄家超市”外无故殴打被害人周某(系在校学生),致周某左肾挫伤、脾脏挫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犯罪时,被告人任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任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任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任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法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频繁发生,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究其原因,从学生自身来看,青少年在解决校园矛盾纠纷时,缺乏经验,爱逞强,易冲动,比较极端,喜欢表现个人英雄主义,法制观念淡漠。
从家庭方面来看,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父母的打骂带给他们更多的是精神创伤,错误的教育方式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性格的扭曲,加剧不良行为的产生。
从学校教育来看,现在的教育体制更注重“教”而忽视了“育”,学校应更加重视培育学生良好的品德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而不是仅仅为了提高升学率一味的教死书。
从社会环境来看,如今未成年人接触的新鲜事物越来越多,网络、电影、游戏都充满了暴力文化,在“耳闻目睹”中,未成年人容易产生暴力思想,遇到问题喜欢用拳头解决,甚至像案例中的高某一样,携带武器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在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的影响下容易走向歧途。
由此可见,家庭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关怀,积极履行好监护责任,教导他们如何与人和睦相处;学校要加强学生心理咨询,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正确引导青少年处理校园纠纷;相关部门要控制暴力文化在社会上的传播,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对法院来说,作为法制机构,要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作为执法者,在面对校园暴力案件时,一定要及时依法给以惩处,对有暴力倾向的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让暴力远离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