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的几个热点刑事法律问题

来源:本站作者:陈亮时间:2020-02-10阅读量: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包括政府、公众、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等在内的社会力量都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中去。在当前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时候,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之举甚至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有的人假冒慈善机构搞虚假募捐;有的人哄抬物价,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有的人制造、销售假口罩,企图大发国难财;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拒绝接受检疫或强制隔离;还有的人造谣传谣,增加社会恐慌等等。

  那么,作为普通公众,我们该如何知法、守法,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前述种种不法行为,我国刑法对此又有何规定?对此,为提示大家在疫情防控时期做好自我保护,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并警示某些有不法企图之人,法制盛邦陈亮律师团队特梳理了当前有关疫情防控的数个热点刑事法律问题予以简要阐述,供大家在疫情防控工作及日常生活中参考。

  关于假冒慈善机构骗捐的刑事法律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为驰援湖北,很多热心人士不惧疫情,四处奔波筹集物资,并通过各大慈善机构或直接向有需要的医院或者个人实施捐赠。在此情形下,热心大众应谨防不法分子打着慈善募捐的名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慈善机构名义向公众非法募集善款。广大热心人士在进行募捐或者捐赠时,应注意防范此类诈骗行为。

  我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非慈善组织或个人在疫情期间,可以接受捐赠、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不得进行公开或定向募捐,个人进行募捐活动的,应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因此,不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私自以慈善募捐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的,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的刑事法律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无良商家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导致蔬菜、医用口罩、消毒液等商品价格成倍上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对此,我国《价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行为人如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为人若因发布虚构广告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则应择一重罪予以处理。

  关于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商品的刑事法律问题

  疫情的出现使公众对相关药品和医疗防护用品的需求急速增加,相关药品及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瞬间成为市场紧俏商品。一些不法分子即可能趁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不符合医疗标准的口罩,或将消毒水兑水稀释后销售。

  对此,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止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前述不法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不法分子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制造假口罩、假消毒液、假防护服等的,还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不法分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口罩、假消毒液、假防护服等商品并进行销售数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隐瞒实情逃避检疫或强制隔离措施的刑事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必须抓住两个要害,一是早发现,一是早隔离。该两个要害工作尽管是最原始的办法,但也是疫情防控最有效的办法。然而,在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仍爆出有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不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间擅自逃避。此种不法行为,是对自己与社会公众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等的规定,在当地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启后,拒绝隔离治疗过着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抗拒隔离治疗、逃避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拒不接受检疫或强制隔离,到处串门或进出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新冠病毒携带者在抗拒检疫、强制隔离措施的过程中发生暴力对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关于发布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谣言的刑事法律问题

  疫情发生后,一些好事者制造诸如“钟南山院士建议盐水漱口防病毒”、“武汉卫健委领导感染后逃亡上海”、“饮高度酒能杀死新冠病毒”等让人眼花缭乱的谣言,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恐慌和不必要的物资疯抢现象。

  对于前述不法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危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述不法行为即使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依法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法律问题

  根据武汉卫健委的通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最先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关。据相关媒体报道,该海鲜市场中存在野生动物交易。而本次疫情并非第一次由野生动物交易、食用引发的疫情,2003年的SARS病毒也是从野生动物果子狸体内分离和检测得出。因此,捕猎、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会危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更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除上述罪名外,为食用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明知野生动物带有传染病等病原体的,也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疫情当前,出售、制作带有传染病等病原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物,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

  来源:原创 陈亮律师团队 时间:2020-02-04,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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