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艾某、牛某寻衅滋事案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17-05-31阅读量:0+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艾某、牛某某均系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学生,在该校食堂吃饭时遇见唐山市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被害人王某某,三人无故对其殴打,致其轻伤并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111.96元。艾某、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侦查阶段、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二审审理阶段对王某某的损失进行了一次性补偿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艾某、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故依法对其三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其二人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三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依法对三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原法定代理人赵建军以赵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量刑过重、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三原审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赵某某、赵建军所提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二审期间赵某某之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改判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艾某、牛某某刑期不变。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校园寻衅滋事的典型案例,三被告人只因看被害人不顺眼,随意进行殴打,三人无视组织纪律,肆意妄为,逞强耍横,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本案给家庭、校园及社会敲响了警钟,将未成年人犯罪扼杀在摇篮里,责任重大。倘若三被告人平时自由散漫的性格及心理能够得到及时的疏导,此事件完全可以避免。虽然三被告人为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打击校园暴力还应注重防范于未然,加强法制教育及宣传、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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