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酒店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来源:本站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时间:2020-03-08阅读量:0+

  

     新肺炎型冠状病毒疫情,给人员高度聚集、流动性大的酒店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大量建设中的酒店工期被迫停工,营业中酒店的入住率创下了近年新低,员工的工资发放遇到困难,合同出现履约风险…随之而来浮现的不少法律问题也在此时出现在酒店业主与管理者面前。

  

  疫情对酒店投资的影响

  在SARS后,国家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2009年发生甲型 H1N1 流感,即使正处于经济危机的爆发期间,国内旅游人数仍维持了稳定增长。参考过往疫情事件,出游人数在疫情周期结束后次年预期将得到修复。

  中国已形成庞大的旅游市场规模。纵观多次疫情,市场一旦修复,休闲行业有足够的韧性和能力释放被疫情压抑的需求,酒店市场因此一蹶不振的概率微乎其微。

  流行性传染病属于突发事件,虽然短期会对市场情绪产生影响,但并不会改变长期的酒店投资逻辑。往好的方面看,疫情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旅游业供给侧企业质量的提升,使得抗风险能力小的酒店出清。酒店的建造周期通常为36-48个月,对于现时建设中的酒店项目来说,在酒店开业的时间节点,预计本轮肺炎疫情的影响将基本消除。其次,促进旅游消费必然会成为疫后经济振兴的手段之一,各类扶持政策有助于市场信心的恢复,应对在建的酒店项目构成利好因素。

  疫情对未开业酒店关键里程碑节点的影响及应对

  对于已经签订管理合同但尚未开业的酒店,业主需要关注疫情对以下关键里程碑节点的影响:

  (1)开工日、竣工日、开业日。一般管理合同明确约定了开工日、竣工日和开业日。受疫情影响,上述里程碑节点都有可能延后,如果业主未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可能触发违约事件。

  (2)技术服务到期日。管理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有期限限制的,通常技术服务期限为从技术服务合同签订之日开始的一段期间(例如36个月);或者直至开业日或竣工日。疫情期间酒店建造和技术服务都可能不能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技术服务周期延长。

  针对疫情对上述里程碑节点的影响,我们建议业主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1)援引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向管理公司主张对里程碑节点作出延期(例如推迟开业日),对新的里程碑节点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因未满足里程碑节点而触发违约事件。

  (2)(如技术服务合同有约定)业主可以行使暂停权,或与管理公司协商暂停技术服务,中止计算技术服务期限。

  疫情期间,酒店用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使用员工年休假折抵待工时间的注意要点

  酒店的服务行业属性决定了其工作时间的特殊性,一线酒店员工直接服务客人,往往难以确定加班具体时间,故有部分酒店采用弹性补休的政策。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在家待工并已使用完法定带薪年假(以及公司福利带薪年假,如有)的,可以使用已产生但员工尚未使用的加班补休折抵待工期间的工资。

  关于酒店是否可以使用员工明年年休假的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但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建议应提前知会职工本人对于使用2021年度年假的意见,并采用书面形式固定员工的意见。

  2、如果在疫情发生后的第二个考勤周期起,员工根据出勤天数核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酒店是否需要补足?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只有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才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规定。疫情导致酒店营业缩减,员工无法正常出勤,并非员工主观原因导致,因此对于提供了劳动的员工仍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以上规定,在按照出勤天数核算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酒店需要补足核算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3、针对疫情,酒店可以尝试的调整

  1)薪酬调整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酒店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受疫情影响期间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调整薪酬、减少工作时间、采取轮换分批次上岗轮换休息的模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涉及对劳动合同的调整,酒店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考虑到疫情影响,部分员工不具备直接书面签署的条件的,则应利用电子邮件、OA、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保留与员工的协商过程记录,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一致。

  2)政策扶持及行业互助

  除自身积极采取措施外,酒店也应关注职能部门发布的各类帮扶政策。

  政策层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各地方纷纷出台了相应的企业扶持政策,如上海的《致全市各企业书》、广州的“暖企15条”等。国务院也出台了免缴缓缴社保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下一步,我们也预期相关部门将针对酒店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出台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以协助酒店渡过难关。

  在行业层面,我们也已看到多家一线管理公司减免了业主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管理费等收费,渡过疫情不仅需要政策帮扶,也有赖于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积极互助、共克时艰。

  疫情对酒店运营的影响 –——管理合同及运营实践

  1、疫情对本年度经营预算的影响

  对于聘请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本次疫情的爆发正值年度预算刚刚定稿或正在进行商议调整的阶段。针对正在制定的年度预算,可以考虑根据疫情对酒店营收的影响,合理调整预算与营收预期;对于已经制定完成的年度预算,建议业主与管理公司对于当年预算可能发生的偏离进行预计,或对已经定稿的年度预算进行协商调整,从而使年度预算适应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更好地指导疫情发生当下酒店的经营活动。

  2、疫情下的业绩测试应如何进行?

  对于聘请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酒店管理合同中若存在关于业绩考核的条款,无论采用何种业绩测试形式,管理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当某一测试年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酒店事件时,受影响的年度将不被纳入业绩考核的范围。

  如果是进行中的业绩考核,由于疫情势必影响到酒店的营收表现,业主应关注的问题有:本年度是否被排除在业绩考核年度之外;本年度酒店经营绩效的监督考核方法;酒店营运恢复正常后,新一轮业绩考核期起始的确认等问题。对于采用RevPAR测试的酒店而言,还应考虑到可比竞争酒店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差异,适时调整纳入竞争组别的酒店范围。

  疫情当前,有赖于业主与管理公司本着合作的态度,依照公平原则对特殊时期业绩测试及监督的适用形式进行商议。此外,建议业主与管理公司通过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对于上述事项进行确认。

  3、酒店签订的外包合同应如何处理?

  为降低运营成本,酒店普遍将一些如公共区域清洁、花草养护、幕墙清洗、电梯维保等非核心的工作外包给专门的公司进行处理。酒店因疫情导致其自身的经营活动减少甚至停业,此时,外包工作量也会大幅减少,甚至导致外包需求降为零。

  在法律性质上,“外包合同” 属于承揽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其核心特征是外包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及工作量派遣人员至酒店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酒店根据实际工作量向外包公司结算费用。而派遣至酒店的劳务人员费用应由外包公司自行支付。

  若酒店经营受疫情影响,部分功能区域关停导致外包工作量出现变化的,酒店在此期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款项结算方式调整向外包公司支付劳务费用。

  酒店应谨慎处理与服务商的合同争议事宜,声明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约状况的变化,并将酒店现阶段的运营状况、酒店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状况出现变化的事项告知合同相对方,协调受影响期间的解决方案。

  4、已签订的会议、婚宴、活动协议应如何处理?

  疫情发生后,酒店可能接到大量客户退订婚宴、会议或活动的要求。对于这类退订要求,酒店应分情况对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为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此外,从疫情爆发至今,政府部门采取了广泛的公共场所及交通管制、人员流动限制、假期延长等防疫措施,的确对合同当事人履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然而,本次疫情是否构成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是否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客观障碍,并最终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客户的退单要求,酒店应判断是否由于疫情原因导致了合同确实不能履行,在此基础上采取多种方法(如更改预订时间、提供一定补偿、变更服务范围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妥善处理。

  因疫情发生的酒店征用,酒店有哪些需要关注的事项?

  在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特别是湖北省广泛征用酒店作为隔离场所或医护人员的集中居住点。《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总则》《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突发疫情下政府部门征用公民及企业财产的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酒店等房屋或场地采取征用措施。

  对于本次疫情,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具体的征用规定。以广州为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月11日公布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其中明确,向单位或个人临时征用防疫所需的房屋、场地,需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北京、深圳、杭州等地人大常委会也发布了类似的决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仅是酒店的法定义务,也是酒店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后续的补偿及征用返还等事项有待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在被征用后,酒店在提供日常服务外,还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卫生消毒工作。正确的防疫措施不仅是为了保护酒店的一线员工,同时也是防疫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为指导疫情期间的应急管理和正确操作,住建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连同中国饭店业协会等单位发布了《酒店建筑用于新冠肺炎临时隔离区的应急管理操作指南》,被征用的酒店可以参考上述指引,采取正确的隔离、清洁、消杀等应对措施,积极保障防疫工作的运行。

  酒店征用发生时的注意事项

  1、征用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临时征用。目前各地政府均成立了防疫指挥部等类似机构,指挥部作为统一协调抗击疫情相关事务的非常设议事机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组织形式。各级政府一般将征用的权力授权给防疫指挥部行使。其他行政主体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不能径行实施征用行为。

  2、征用程序是否正当

  在应对疫情的过程中,酒店征用往往出现于某地出现聚集性感染案例或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情况下,征用程序时间紧、任务重。但在程序上,实施征用前,酒店业主应注意取得《应急处置征用令》并与相关部门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以明确征用的范围、征用前财产的现状。若未来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正当的征用程序,是征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判断依据。

  3、征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及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酒店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补偿的数额有待后续政策的完善。造成损坏的,酒店还可以获得赔偿。

  4、关注酒店征用对管理合同履行的影响

  对于聘请管理公司管理的酒店,管理合同中通常会对酒店征用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本次疫情中发生的征用是临时性的,但酒店被征用期间无法按照品牌标准继续运营。管理团队应与业主协作,维持酒店被征用期间的运转,服务于抗疫工作。在征用结束后,由于从征用状态恢复至正常营运状态必然需要出资对酒店进行维护(这些费用往往会被认定为业主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因此因征用所获得的补偿,应优先用于酒店的修缮工作。

  酒店运营因疫情关停的保险理赔

  1、酒店关停运营,可以得到运营中断险救济的一般情况:

  (1)从性质上,营业中断险是酒店购买的“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的附加险。

  营业中断保险承保的是财产一切险附加机器损坏险保单项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由于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在酒店内未发生疫情的情况下,本次疫情难以被认定为营业中断险的理赔范围。

  (2)拓展条款:传染病,谋杀,自杀,害虫及卫生整治条款。部分酒店在购买保险时将该等条款作为营业中断险的扩展条款之一。

  该条款明确,在酒店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导致客房预订取消或不能接受预订的,可以进行保险理赔。

  2、酒店获得理赔的程序

  (1)尽力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扩大。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3)允许并协助保险人对相关会计凭证和账表的检查。

  (4)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相关会计凭证及账表、单据,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管理公司保险计划中,对保险理赔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如:通过指定的事故汇报申请系统进行在线申报等),依据保险计划中的具体方式进行理赔申请。

  所以,是否能够得到理赔,关键是看每个酒店的签保险合同的情况(传染病附加条款是否被纳入保险合同中),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理赔范围描述。

  后记

  据行业观察,由于酒店行业本身的特点,以及疫情爆发的规模和不可预见,本次疫情对酒店行业的现时打击严重,但据17年前非典疫情对酒店业的影响来看,这种影响又是短暂的。

  面对疫情,我们也在关注和思考这种影响给酒店行业带来一些合同层面上的变化,比如:

  1、酒店运营者、投资者、业主、加盟商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合同可能会在类似风险界定、责任分摊、补偿分配方面发生变化;

  2、酒店运营模式可能发生变化。而这又将导致品牌运营标准的变化,进而会带来酒店建造标准的变化,酒店投资人将有更多的选择;

  3、连锁酒店集团在疫情抗打击上优势明显,这会为酒店的并购带来机会,对于持有型的酒店投资人,在选择规模化的酒店运营集团时,还是要区别“买大”的规模与“做大”的规模,在运营能力方面的不同;

  4、酒店将出现更加多元化的用工模式,酒店与员工的合同将多样化,甚至个性化;

  5、酒店与其服务提供者、商品供应者的合同将会在履行方式、违约责任方面产生变化;

  6、国际管理公司常用的管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商业模式会产生调整。

  来源与网络:大成办公室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 

分享到: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