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律师| 工程监理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
来源:本站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20-02-04阅读量:0+
建设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在项目施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虽然监理合同纠纷相较于施工合同纠纷数量少,类型不多,但应予以重视。本人作者通过对工程实务中监理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应对方案。
一、 工程监理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
(一)由于对工程监理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监理形同虚设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监理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问题具有重大作用。但大多时候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只要安排了监理人员去监督工程施工就可以,却不考虑所安排人员的能力,一旦所安排的监理人员的技能不足,起不到监督管理的作用,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多数建设单位也比较轻视工程监理的作用,甚至有些建设单位直接架空监理的工作任务等,工程监理形同虚设。
(二)由于工程监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工程监督不到位
除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200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外,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工程监理的专门性法律规定,且各个监理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不一,监理公司没有可参考的统一标准,工程监理自定标准,自我监督,没有制约和督促,不能有效的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起到监督作用。
(三)由于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致使工程监理质量不高
我国监理制度从1988年才开始起步,1996年建筑法的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监理人员经验并不丰富,甚至缺乏必要的技术和手段。另外,由于监理人员数量不足,多存在监理人员同时在多个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工作的现象。技术缺乏,人员不足,人员混乱,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如何能监管的好呢。
(四)工程监理往往受到建设单位等的干预,缺乏独立性
鉴于工程监理系建设单位委托聘请,工程监理的工作场地、报酬由建设单位安排及发放。建设单位往往对工程监理不重视,直接将监理工作架空或干涉监理工作,如对施工材料、进度过渡要求、干涉。
二、 工程监理合同条款拟定及合同履行中常见的问题及风险
实务中施工各方对监理合同的重视度远低于施工合同。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监理合同纠纷发现,监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相较于施工合同纠纷,数量较少,但是存在的问题却不少。
(一)监理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矛盾不断
实务中,监理合同存在较为突出问题是当事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如:招投标文件确定的监理服务期是N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但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为:同施工合同工期。然因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晚于监理合同,便会出现施工合同工期少于招标文件约定时间的情况。一旦出现工期延长,双方便会就监理费问题产生纠纷。
(二)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对合同解释顺序的约定未能综合考虑合同整体,导致条款之间产生冲突
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为例,第二部分通用条件及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1.2.2对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作出约定。实务中存在专用条件重新调整文件解释顺序时欠缺对招投标文件及合同附件的综合考量,导致合同严重失衡或条款之间冲突。如:通过专用条件或补充条款重新约定的事项,解释顺序反而滞后,导致重新约定失去优先性。
(三)附加工作酬金约定与支付问题
除了监理服务费用外,监理合同中还有延期监理费和额外费用、奖励费用等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具体发生情形另行支付的费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及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6.2.2项,是在监理服务延长期限内所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工作,被视为附加工作。对于附加工作酬金是否支付,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应当约定一致,但是很多监理合同却对此忽视,往往前后约定不一致、且与招投标文件也不一致,导致费用支付产生分歧。
(四)监理人员的委派与更换问题
监理合同附录B是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清单,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该清单委派监理人员。但实务中,因监理单位专业性问题和建设施工周期长等因素,监理单位往往不能按合同约定委派人员或频繁更换监理人员,影响监理工作开展。
三、工程监理常见法律问题的应对
(一)完善监理制度建设,提高监理水平
1、完善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施工监理的质量和效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理法规,相关单位加强法规建设,规范市场建设,重点检查监督资质,加强监督单位管理,制约职工监督行为。
2、提升工程监理水平
监理工作利用新技术可不断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对建筑施工的质量与建筑企业的发展都能很好的起到促进作用。新技术不仅能在监理过程中带动整体工程质量的提升,也能通过完善的监理制度降低施工成本,对监理工程的发展与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在技术提升的同时,建立相关培训计划,重视对监理人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员工和企业的专业素质综合素养。
3、实现工程监理的独立性
工程监理应当是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第三方,保持其独立性方能实现监理人员对工程项目的真正监督。
(二)在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方面的应对
1、通过招投标形式选定监理单位的,注意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监理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对于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结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整体,合理确定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先后的不同对合同条款效力的优先性至关重要,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注意条款之间的联系,合理确定合同条款解释顺序。
3、根据工程监理工作量及预算的合理工期确定监理服务费及附加工作报酬
是否约定附加工作报酬及附加工作报酬如何计算,需根据工程招投标价格及工作量及工作时间综合确定,要注意避免对上述情况考虑不周造成监理费支付争议及矛盾。
4、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杜绝频繁更换人员情况发生
除监理合同对监理人员职责及更换作出相应约定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也应注意对监理人员的监督,对不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同时监理单位应严格依据监理合同配备监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禁止更换监理人员。
5、做好项目监理会议纪要,对监理的工作及时予以记录
监理会议是施工各方都参加的重要工程会议,是对各方工作进行考评和建议的重要时刻,建设单位应抓住时机,指出监理工作的不足,督促激励。监理单位应合理利用时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合理的要求勇于提出纠正,提高监理中立地位及监督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迅速发展,工程监理在建筑行业上的作用日趋体现。虽然我国建筑行业在工程监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只要严加注意并有效解决,我国监理制度会越来越好。
文章来源:原创 张纪红 文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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