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佰仕杰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廖水清与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律师时间:2020-02-03阅读量:0+

  广州佰仕杰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廖水清的委托,担任其与佛山市沥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代理律师,经过广州建筑工程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被告杨洁(乙方)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甲方,以下简称怡兴第一经济社)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黄岐XXX地块面积为4852.3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36年2月29日止,从2016年3月1日起甲方按现状交付土地给乙方使用;租金28元/月/平方米等。

  被告沥桂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2016年6月17日,被告沥桂公司(甲方)、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地址为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牡丹路31-36号,工程范围为按施工图纸内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内容(除特殊说明外),合同造价4800000元,按最后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为准。承包方式为按照中标单价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税费承包施工。乙方须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乙方向甲方上缴管理费和工程款的使用:建筑税按工程总造价,实际以开票当期税务部门通知交纳税款时的税率为准;工程管理费为100000元,工程资料费及材料送检费为25000元,劳务费为5000元;缴纳的税费、保险费、工程资料费以及一切社会收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所有工程款及每次进度款必须划入甲方账户内后,并按应收缴标准扣除应缴费用及税金,余款拨回乙方使用,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缴清管理费及税金,待工程结算时同时结清。本工程工期为6个月,工期起始日期按施工许可证日期计起,若超期,证件费用按每月5000元收取;等等。

  2016年6月23日,被告杨洁(发包方、甲方)、原告(承包方、乙方)、被告沥桂公司(建筑单位)签订《幼儿园综合楼工程建筑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怡兴第一经济社幼儿园综合楼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乙方负责按图施工全包;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防雷工程施工、包安全施工和报建、挂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监理公司费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申请联合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资料送齐给甲方;工程价格不含发票及一切税金费。甲乙双方承担内容范围:幼儿园消防池四周挡土砌砖、不做(生活水箱不锈钢板,不锈钢水箱甲方负责);幼儿园地下水泥拆完木板后,做一次防水,批好荡保证不漏不浸;幼儿园楼面乙方捣完水泥,用磨机磨平后交付甲方二次装修;天面防水要刷两次防水;乙方负责十年外排污(室外建造三级化粪池)引致甲方排污管道;钢化玻璃雨棚甲方二次装修自定;乙方在打桩过程中,如果造成四周建筑物损害,甲方协助出面解决(甲方承担责任);本工程的所有需要人员施工的由乙方负责安排解决,包括室内外瓷砖的铺贴工作,即包工不包料;拆完排栅竣工验收,四周马路排水由甲方自己承担;排水管安装由乙方安排人员按图施工,包工包料;等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各种应送的检测材料,送检费由乙方支付。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要求:水电消防不包括在内,甲方负责,外墙瓷砖、内墙瓷砖、地砖、门窗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施工与安装,即乙方包工不包料;等等。合同工期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止,合同约定时间内乙方必须将工程完成,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超过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此类推。工程造价按图施工总价约5000000元,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测绘数据为准结算工程款(按1000元/平方计算);完成打桩验收后合格支付工程合同款1250000元,完成二层楼板支付1000000元,完成封顶切好砖支付1000000元、完成外墙排栅支付750000元,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十天内支付工程款750000元,结算价的余款5%作为工程质金,付款期限为一年,日期于工程竣工联合整改验收合格之日计算,甲方无须支付保金利息,工程款汇款至沥桂公司银行账户。合同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合同尾部备注附乙方与挂靠建筑单位的合同、乙方建筑单位的委托书、乙方的身份证、建筑单位的资质。

  2016年8月12日,被告杨洁(发包方、甲方)、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大沥镇黄岐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图纸管桩费用和检测费用由原告负责,新变更钻桩检测费及材料费用由杨洁补偿原告120000元,余下全部费用由原告负责,杨洁交完邀标费用后全部报施工许可证费用由原告负责,施工过程所有发生费用全部由原告负责,该幼儿园教学综合楼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原告负责。

  2017年2月16日,被告杨洁(发包方、甲方)、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四邻居民阻挠投诉及修改桩基础类型(即原静压管桩改为冲孔混凝土灌注桩)等问题造成原施工期拖延;按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调,同意将原合同工期改为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共计150天,如承包方拖延工程,要求承担合同内的约定,顺延一天罚扣3000元,以此类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不影响乙方工程进度的同时于5月1日进入工地进行二次装修(即在5月1日前工程完成首层土建工程提供给甲方进行二次装修),乙方不能以此作为推迟工程的借口;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泥石流、大暴雨等)及甲方对建筑物图纸的修改造成拖延工期,工期顺延。未尽事宜按原合同执行。

  2017年3月21日,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作出《责令停工通知书》,认为在现场检查中,涉案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西侧消防水池基坑支护未有方案、现场基坑支护有失土迹象、存在塌墙隐患,要求立即停止消防池施工(除抢险措施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立即针对现场聘请专家组出具抢险方案及下一步施工方案。

  2017年8月29日,被告杨洁(甲方)、原告(乙方)签订《黄岐幼儿园综合楼围墙施工协议》,约定:按甲方提供图纸施工(不包铁栏杆、不包文化砖),其他工艺均由乙方承担完成,分三次付款,总工程款合计为180000元整;竣工联合验收后,改动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责任;开工时间,由甲方提供施工条件后可施工当日算起,20日完工,不计雨水天,如有村民不同意的话,由甲方去协商;施工过程遇到电线预埋点及化粪池由乙方解决并恢复原状;施工后一星期预付工程款50000元,围墙完成后付100000元,联合验收后结清尾款30000元。

  2017年9月27日,被告杨洁确认“1.因图纸修改后,一层15-16轴交D-1/F轴间增加墙体,二墙面积34.2㎡砖墙及批荡,按每平方50元计算计1710元;2.增加四层9-10轴交B-C轴卫生间池内防水及批荡,用加汽砖填平费用2500元;3.天面层因图纸修改增梁高度,二条共21.6×0.7=15.1立方米,砼汤15.1立方米×500元=7560元;4.因图纸修改16-17轴交轴窗改门一层,3米×4.4米=13.2㎡,费用1500元。合计13270元”。

  原告持有一份2017年8月14日杨富强签名的字条“幼儿园卫生间地砖,甲方要改地砖颜色,人工费500元;甲方要砌厨房水沟及批荡贴瓷片,工资3500元;甲方要求材料落车结具一车250元”,被告杨洁予以确认。

  被告杨洁持有一份2017年9月20日杨富强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名的《幼儿园工地增加电井、电线沟及排污、排水管工程量》,合计工程款21369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保质保量完成工程,结算款按19000元整计。原告予以确认。

  廖某于2016年9月5日向被告沥桂公司转账支付265000元,附言为建筑款。

  被告杨洁向被告沥桂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如下:2017年2月9日70000元、2017年2月17日1180000元、2017年4月19日1000000元、2017年6月16日500000元、2017年7月8日480000元、2017年9月1日500000元、2017年9月20日90000元、2018年11月26日50000元,合计3870000元。

  被告杨洁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转账120000元。原告于同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取静压桩41条转钻桩19条的差价补额120000元。

  被告杨洁于2017年9月28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原告于同日出具《借据》,确认借到杨洁50000元,在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工程款11760元用于支付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费用,此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诉讼中,原告陈述其未实际收到该费用,空气检测费也不应由其承担。

  被告杨洁于2017年11月8日向原告转账86520元,原告于2017年11月4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36520元(厨房地沟散水4250元、修改图纸增加梁13270元、增加电井、排污、排水管19000元),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围墙首付款50000元。

  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5100元用于安装尿斗、坐厕等人工费用。诉讼中,原告确认收到该5100元。

  被告杨洁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转账100644元、向陈富强转账13300元、向陈双桂转账13130元、向刘庆林转账19300元、向刘光升转账53626元。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200000元用于支付挖机、外墙班、地砖班、铁工班和时工、杂工等工人工资,此笔预借款在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中扣除,银联转账代付工人工资99356元。

  杨富强于2018年4月24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8年4月29日微信转账10000元(备注为围墙进度款)、2018年5月6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18年5月7日微信转账10000元予原告。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30000元用于围墙基础建设,此款在工程款中扣除,注明另已支付增加挖机费2000元。

  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16160元用于防雷检测费、3000元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费用、2130元用于天面挤塑板、卫生间防水费,4600元用于排水系统材料送检费用,5000元用于砂浆抗拔试验费,共30890元。诉讼中,原告陈述其未实际收到该借款,检测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2018年4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向怡兴第一经济社开具发票,确认收取幼儿园教学综合楼防雷设施检测费6160元。

  被告杨洁于2018年6月14日向原告转账20000元。

  2018年9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展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怡兴第一经济社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监理费30000元。

  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杨洁工程款48753元用于支付混凝土款,此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被告杨洁提供的招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2017年8月24日转账20000元予陆东健,2017年8月20日转账30000元予原告,2017年8月25日转账100000元予原告。诉讼中,原告确认收到该130000元。

  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于2016年4月19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年10月20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怡兴第一经济社。2018年5月17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幼儿园教学综合楼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18年12月5日,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建筑面积4845.09㎡,地下一层、地上四层。

  诉讼中,被告沥桂公司陈述:原告支付的265000元包含工人工资保证金225974元、代原告购买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12880.5元、代原告支付出入门禁费用3800元、代原告交纳给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视频押金18000元;证件延期费10000元是与原告口头约定的;税金646284.44元是按备案合同的造价总金额14.3%计算,尚未支付。

  原告陈述:被告沥桂公司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486981.7元;没有约定证件延期费。

  诉讼中,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展翅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函,该公司复函:涉讼工程于2018年11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形成原因既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原因,也有建设单位的围墙规划原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原告、被告沥桂公司、被告杨洁三方签订的涉讼合同约定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沥桂公司为原告的挂靠建筑单位,故原告与被告沥桂公司为挂靠关系,被告杨洁的合同相对方为原告,涉讼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涉讼工程的工程款。一、合同内工程。虽然涉讼合同无效,但涉讼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故被告杨洁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涉讼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以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测绘数据为准。涉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显示建筑面积4845.09㎡,故涉讼合同内工程款为4845090元(1000元×4845.09㎡)。二、合同外增加工程。1.根据原告与被告杨洁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钻桩检测费即材料费由被告杨洁补偿原告120000元;2.根据原告与被告杨洁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的围墙施工协议,围墙工程款为180000元;3.根据被告杨洁于2017年9月27日的书面确认,因图纸修改增加工程,合共13270元;4.根据2017年8月14日杨富强签名的字条,卫生间地砖改颜色、砌厨房水沟及批荡贴瓷片、材料落车结具,合共4250元;5.根据2017年9月20日《幼儿园工地增加电井、电线沟及排污、排水管工程量》,工程款19000元。原告主张其出示的证据12、证据15显示的工程也为增加工程,被告杨洁不予认可。对此,本院具体分析认为:增加施工项目的,原告、被告杨洁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双方未就原告主张的增加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原告也未提供增加项目工程量的签证;且根据涉讼合同的表述,消防池、批荡、室内外瓷砖的铺贴均属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故原告主张其证据12和证据15中批荡、贴砖、消防池属于增加工程缺乏依据;另外,涉讼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即除合同特别约定由被告杨洁提供的材料外,其余施工材料由原告负责,合同约定内外墙瓷砖、地砖由被告杨洁提供,故原告主张其证据15中铺地砖用沙、水泥属于增加工程缺乏依据。因此,原告主张其证据12、证据15的项目属于增加工程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杨洁应支付的工程款为5181610元(4845090元+120000元+180000元+13270元+4250元+19000元)。

  关于被告杨洁已支付的工程款。一、被告杨洁已向被告沥桂公司支付工程款3870000元。二、被告杨洁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关于2017年10月26日《借条》的11760元,原告虽出具《借条》向被告杨洁借款用于支付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费用,但否认收到款项,被告杨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款项支付予原告或检测方,被告杨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关于2018年4月28日《借条》的30890元,原告、被告杨洁约定施工过程中由原告负责各种应送的检测材料、送检费由原告支付,被告杨洁提供了防雷设施检测费发票,本院确认防雷设施检测费6160元为被告杨洁支付予原告的工程款。但被告杨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借条中的其他款项支付予原告或检测方,被告杨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3.关于监理费用,原告、被告杨洁约定由原告负责监理公司费用,杨洁提供了监理公司出具的收据,本院确认收据中的监理费用30000元为被告杨洁支付予原告的工程款。被告杨洁主张支付予陆东健的20000元属于监理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陆东健的身份,被告杨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4.关于2018年11月26日《借条》的款项,对应被告杨洁同日转账支付予被告沥桂公司的50000元,已计入被告杨洁支付予被告沥桂公司的款项中,不再计为被告杨洁支付予原告的款项。综上,杨洁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679780元(120000元+50000元+86520元+5100元+200000元+32000元+6160元+20000元+30000元+130000元)。

  原告、杨洁约定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除工程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十天内支付,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支付,幼儿园教学综合楼于2018年11月2日经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故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本案中,被告杨洁应支付工程款372749.5元(5181610元×95%-3870000元-679780元)予原告。原告请求的工程款超出核定部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故被告杨洁应以工程款372749.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原告。原告诉请的利息超出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沥桂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被告沥桂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将其已收取的工程款转付予原告,原告也应支付双方合同约定的费用予被告沥桂公司。原告、被告沥桂公司约定被告沥桂公司缴纳的税费由原告承担,但沥桂公司主张的税费尚未实际支出,即原告应负担的税费数额尚不能确定,原告与沥桂公司之间尚不具备结算条件。故原告请求被告沥桂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返还款项、被告沥桂公司反诉请求原告退还款项,本院在本案中均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被告杨洁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工期变更为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涉讼工程于2018年5月17日通过质量验收,故涉讼工程至2018年5月17日已完工。从原告、被告杨洁的举证可知,涉讼工程在工期内有因消防水池基坑支护未有方案、现场基坑支护有失土迹象、存在塌墙隐患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被告杨洁也有增加工程、修改图纸。诉讼中,本院向涉讼工程的监理单位发函询问,监理单位也表示涉讼工程迟延完工的原因既有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原因,也有建设单位的围墙规划原因。故涉讼工程迟延完工并非原告单方原因造成,被告杨洁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申请对新增工程量的造价进行鉴定以及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调取涉讼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图纸变更、协调村民纠纷等停工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被告杨洁申请本院向监理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调取涉讼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工期、质量、验收的相关资料,均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反诉原告)杨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72749.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反诉被告)廖水清。

  详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948号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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