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佰仕杰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刘勇与广州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律师时间:2020-02-03阅读量:0+

  广州佰仕杰建筑工程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刘勇的委托,担任其与广州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的代理律师,经过广州建筑工程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约定被告预定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进行装饰装修。上述合同预定总装修款为159800元。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了装修定金2万元及装修定金补齐款6万元,合计8万元。被告收齐款项后,并没有安排施工人员进场装修。2019年2月23日,被告发出《广州天蒂家装修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停业公告》,称全体股东无力继续维持公司,预计停业3个月以上。至今,被告未恢复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恪守履行。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定金罚则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应当受到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金额20%的强制性规定约束。经核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为111960元(定金31960元×2+预付款48040元)。被告天蒂家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第2项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勇与被告广州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预定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勇双倍返还定金111960元(含预付款)。

  三、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广州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8176号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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