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代为保管多发的货,应该赔偿保管导致的额外损失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者:本站律师时间:2017-05-31阅读量:0+
在买受人代为保管多支付的标的物期间,如果买受人因为保管行为而承受额外的损失,该部分损害由出卖人承担还是买受人承担?有观点认为,应当由买受人自担,而不应该由出卖人承担。理由在于:买受人为保管该部分标的物所支出合理费用,固然是出卖人应承担的当然的、必须的费用;而保管期间买受人因保管行为所承受的额外损失却非出卖人所能预料且该损失并不必然发生;因此,出卖人无须对此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经研究认为,由此造成的损失仍应由出卖人承担。
理由在于:
1、损失因保管行为而起,而代为保管的行为系出卖人的瑕疵履行所引发的;
2、买受人代为保管系为出卖人的利益,出卖人是保管行为的受益者;
3、 买受人代为保管,系基于诚实信用和协助履行原则而承担的善意协助义务,只要其对损失的发生已尽善良管理者之一般注意义务即可;
4、如损失系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说明买受人未尽保管之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则无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如果买受人对损失的产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基于买受人此种保管行为的特殊性质及“轻微过失免责”的哈里,出卖人仍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上一篇:限贷政策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下一篇:测试测试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