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有七种情形可以加以认定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时间:2020-02-03阅读量:0+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团队认为,工程挂靠是指具有相关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允许一个实际施工个人或者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因此,工程挂靠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在施工实践中应注意严加防范,并加以区分认定。

  一、工程挂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法律关系中的工程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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