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立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北大法宝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4-30阅读量: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兼广州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谢银辉(兼广州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立高。
委托代理人陈光,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洪良,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3)越民三初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242 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 龚德家
代理审判员 骆莉萍
二OO四年日
书记员 岳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