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燕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北大法宝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4-30阅读量: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凯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栩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燕萍。
上诉人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4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上诉人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跃国
审判员 何慧斯
代理审判员 龚德家
二OO四年十月日
书 记 员 岳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