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罡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4-30阅读量: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5250号
原告:广州罡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林进兜。
委托代理人:陈光、朱明利,均系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罡晟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已达成共识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罡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罡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罡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毓萍
罗舜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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