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暗藏什么陷阱?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7-04-18阅读量:0+
导读:在房屋买卖中,因为合同陷阱导致房屋买卖纠纷不断,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在合同的签订中需要防范什么样的陷阱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单方扩大解约权
实例1:《××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实例2:《××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且开发商不会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以上这两个条款内容就是在单方扩大解约权,合同的订立或解除是必须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家若存在延迟履行债务,卖家应当予以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除此之外,上述条款内容中的“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这种表述是不具体的。这种做法实际在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
因此,上面这两个条款的内容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单方面的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剥夺了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签订这样的条款。
二、任意使用免责权
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虽然上述条款中存在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问题纯属于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的问题出现在私自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购房者也就无法得到正常的保护,只能自己接受事实。
三、违约责任不对等
实例: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为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上述条款中的违约金支付额度双方不对等。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条款的其实就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如若遇到此类条款,购房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