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梁连海诉被告麦桂芳、第三人唐经活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朱明利时间:2017-04-23阅读量: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5民初2899号
原告梁连海,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玮玮,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麦桂芳,住广西兴业县。
第三人唐经活,住广州市南沙区。
原告梁连海诉被告麦桂芳、第三人唐经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梁连海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国昌、陈玮玮,被告麦桂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唐经活经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梁某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万元及其利息)。
被告麦桂芳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为丈夫所借之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第三人唐经活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麦桂芳与唐经活是夫妻关系。唐经活向原告梁连海借取现金未能归还,遂于2011年5月26日向原告梁连海出具欠条,确认欠款86000元。2012年11月间,原告梁连海提出(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35号诉讼案件,请求唐经活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诉讼期间,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唐经活确认欠梁连海9万元,于2012年12月15日归还2万元,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每月归还3000元,2013年6月15日归还2万元,2013年7月至11月每月归还3000元,2013年12月15日还款2万元;二是若逾期还款,梁连海可申请全额执行。唐经活届期未能履行债务,梁连海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6月15日执行期间,唐经活归还1万元,随后双方订立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1日归还4万元,2014年6月30日归还3万元以及利息。之后唐经活未能履行。梁连海遂于2016年7月7日提出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和对外所负债务共同承担。唐经活被(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35号诉讼案件确认的借款,发生于其与麦桂芳夫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而且麦桂芳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借之款非用于共同生活。其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麦桂芳对第三人唐经活的(2012)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85元由被告麦桂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智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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