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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段志华与李旺兴、林亿豪、熊成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作者:朱明利律师时间:2020-02-23阅读量: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朱明利律师依法接受段志华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与李旺兴、林亿豪、熊成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广州市黄埔区永基木线制品厂是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段志华。2013年7月27日段志华和熊成钢(合同中称转让方、甲方)与李旺兴、林亿豪(合同中称受让方、乙方)就转让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厂房土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物业基本情况:所转让的厂房土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占地面积23069.7平方米,建筑面积10482.43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具体见该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土地现由广州市志威制衣有限公司承租,租期到三年后到期(租赁合同见附件)。该房屋土地,登记在熊成钢和广州市黄埔区永基木线制品厂名下,甲方完全有权代表该房屋土地的业权人处理该房屋。本合同项下房屋土地的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人民币。该转让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该转让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日,受让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支付到如下账户:A熊成钢,50万;B段志华,50万。2、该房屋土地的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十五日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当天,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转让买卖合同当天,乙方即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1900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熊成钢与段志华各占50%)。3、余下转让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在办理该房屋土地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取得过户手续回执后当天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其中支付给熊成钢2590元,段志华2410元。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应将该房地产的全部相关资料、证件及与承租方所签订租赁合同及有关该土地的设计图纸等资料原件全部移交给受让方。该房屋的租金由出让人收到2013年12月31日止。此后,租金由受让方收取,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的押金80万由受让方退还,乙方同意先墊付未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共l00万元给甲方。从2013年8月份起,该房地产的所有租金由乙方直接向承租方收取。双方应共同努力办理本合同房屋土地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本合同土地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需支付的任何税费由乙方承担,此成交价款为净价。受让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房屋土地的转让价款。如果受让方不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的,自滯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l‰向转让方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土地,受让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转让方并可请求受让方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

  双方签订该协议后,李旺兴、林亿豪向段志华及熊成钢支付了土地转让款情况如下:2013年7月27日签订《协议书》当天熊成钢及段志华分别收取了50万元;第二笔土地转让款李旺兴、林亿豪分别于2013年8月8日支付500万元、8月13日支付450万元;第三笔土地转让款2410万元李旺兴、林亿豪分六次支付,2013年9月17日支付500万元、2013年9月26日支付500万元、2013年10月29日支付500万元、2013年12月20日支付360万元、2013年12月27日支付70万元及480万元。段志华及熊成钢对付款的时间及金额无异议,确认李旺兴、林亿豪已将涉案土地转让款合计700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其中段志华收取3410万元,熊成钢收取3590万元。

  2014年3月27日段志华与李旺兴、林亿豪及熊成钢到税务部门办理过户的缴税手续。

  2014年3月27日李旺兴、林亿豪向段志华提供了一份《付安骏对面(段志华)地款》,该明细表列明支付给段志华款项金额及支付时间,共计3410万元。该表下方备注:未付利息535784.95元。制表人为黎某,该表上盖了“李旺兴”的签章。

  2013年3月28日李旺兴、林亿豪向段志华提供了一份《段志华利息明细》共2页,该明细表列明计息金额3410万元,该表列明日期,金额、已付款、实际计息金额、月利率、利息,利息金额总计为535784.95元。该表下方备注:购地款3410万元,利息535784.95元。制表人为黎某,李旺兴在该表上签名。

  2014年4月4日涉案房产产权过户登记至李旺兴、林亿豪指定的第三方广州市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段志华要求李旺兴、林亿豪支付购买该房地产转让款的利息款535784.95元,李旺兴、林亿豪拒绝支付以至产生本纠纷。段志华遂诉至原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段志华与李旺兴、林亿豪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段志华与李旺兴、林亿豪及熊成钢于2013年7月27日就转让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厂房土地签订的《协议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涉案土地转让款7000万元,段志华及熊成钢确认李旺兴、林亿豪已全部支付完毕土地转让款,其中段志华收取3410万元,熊成钢收取3590万元。涉案土地房产的产权也于2014年4月4日过户登记至李旺兴、林亿豪指定的第三方广州市德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至此,段志华与李旺兴、林亿豪及熊成钢皆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除第一期款项明确约定是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日支付100万元定金外,第二期款项1900万元支付时间为“该房屋土地的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十五日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当天,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转让买卖合同当天”,余款5000万元约定支付时间为“在办理该房屋土地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取得过户手续回执后当天”,而合同中并未约定在何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李旺兴、林亿豪在2013年12月27日支付完转让款,段志华认为李旺兴、林亿豪迟延支付转让款并要求李旺兴、林亿豪支付利息时,李旺兴、林亿豪在2014年3月27日出具的《付安骏对面(段志华)地款》,注明未付利息535784.95元,及2013年3月28日《段志华利息明细》列明日期,金额、已付款、实际计息金额、月利率、利息,利息金额总计为535784.95元。李旺兴对该表上利息的计算标准和利息金额没有异议并签名,且将上述《付安骏对面(段志华)地款》及《段志华利息明细》两份原件交由段志华收执,李旺兴的上述行为可认定为其同意该利息金额,据此,段志华与李旺兴、林亿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段志华起诉要求李旺兴、林亿豪支付利息535784.95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李旺兴、林亿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利息款535784.95元给段志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58元,公告费260元,由李旺兴、林亿豪负担。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7703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房产律师团队温馨提醒:打官司最好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保证胜诉几率高,如果您有纠纷需要委托律师,可以委托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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