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的行业,化妆品的包装、容器、原料、配方、生产制造方法都有可能涉及到专利。在产品的生产制造方面,我国大量的化妆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是向第三方采购包装、容器、原料,自身拥有的专利不足,对于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缺乏认识,面临侵犯他人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在产品的研发试制方面,没有经过相关的专利检索,企业所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容易出现他人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风险。
一、化妆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向第三方采购包装、容器、原料侵犯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克里斯提·鲁布托为“化妆品的盖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该专利权的初步结论是该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未经克里斯提·鲁布托的授权许可,BLF化妆品公司为WT公司加工歌剧粉、优雅粉等口红制品的原料,并进行灌装,唇膏管是由WT公司提供,并未注意到口红包装上印有BLF化妆品公司的企业名称,WT公司和BLF化妆品公司被克里斯提·鲁布托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详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45号判决书)
本案启示我们,在化妆品包装材料、容器设计制作的过程中,要对包装、容器进行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报。目前,化妆品市场上,流行的包装或容器造型,比较新颖、美观,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设计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极有可能对该产品的造型、包装等申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情况下,一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或使用与该产品造型、包装相同或近似的产品的,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
二、在产品的研发试制方面,没有经过相关的专利检索,企业所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容易出现他人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造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风险。
西姆莱斯公司为一种化妆品原料的发明权人,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该发明物质具有良好的亮肤效果,可以以高纯的形式制备,是皮肤学和毒理学可接受的而且还对光作用表现出良好的稳定性。西姆莱斯公司与德某某公司就该专利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为可以再许可的、不能转让的非独占许可。未经许可授权,斯拜科公司在参加展会时,将包含有专利产品的宣传资料在展会上散发,构成向不特定公众的许诺销售,被控告侵犯专利权,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96号民 事 判 决 书)
本案启示我们,在化妆品研发过程中,对化妆品提取的组合物、化妆品的原料配方、化妆品的制备方法进行发明专利申报,对化妆品配方尤其是组分配比进行技术秘密的保护。对于专利风险的规避,需要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市场拓展相配合,开展技术的自由实施(FTO)尽职调查。通过技术的自由实施(FTO)尽职调查,管控化妆品产品的专利风险。同时,建议积极开展专利导航,也就是通过专利分析提炼技术路线,探索研发热点明确研发方向,用专利信息指导研发。
三、化妆品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专利侵权
对于专利权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企业最好要求研发人员对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的发展现状和动向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同时,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前对相应的技术进行专利检索、查新,并及时对本公司新研发成功的技术和产品外包装、 造型等申请专利权。
一旦发生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事件时,需要及时评估是否构成侵权,也就是初步判断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旦构成侵权可能性较大时,需要及时停止实施相关涉嫌侵权的行为,并积极准备、搜集相关材料做好应诉准备。如判断不构成侵权,也应当积极准备和搜集有利于本方的相关材料并积极应诉或主动提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