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 暨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来源:本站作者:朱明利律师时间:2017-06-06阅读量: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之妻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朱明利律师、罗亚力实习律师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听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等相关知情人员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相关事实,本律师认为李某某不够成寻衅滋事罪,为减少对李某某人身自由的伤害,特向贵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敬请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A省B市人,现在C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工作。2017年4月16日晚,李某某酒后受伤,被老乡送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广医二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李某某因自控不足,发酒疯,损坏该院体重秤一台、门锁一把,经鉴定损失为四百多元。一名护士因害怕跑动过程中,不慎摔倒致轻微伤。事发后,李某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案情,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穗公海拘通字〔2017〕00840号的拘留通知书,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李某某刑拘,现羁押在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通过了解本案基本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本律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嫌疑人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而李某某的行为虽造成广医二院财产损失肆佰多元,间接造成一人轻微伤,但情节轻微,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程度。
依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均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以及强拿硬要公司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法律法规所规定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没有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只损坏体重秤一台、门锁一把(鉴定价值合计为450元左右,根据警方现场笔录,地毯损坏程度不大),其余物品并无损坏,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到达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标准。其次,护士跌倒受伤,并非李某某的殴打,即便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存在间接关系,但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在主观要件及行为动机方面,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没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直接故意,没有为满足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寻衅滋事的动机。
依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为直接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平常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没有任何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也不是为了满足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没有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
3.本案李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李某某家属积极对广医二院作出赔偿,应对李某某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发生后,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某家属积极代李某某对广医二院作出赔偿,于2017年4月17日,即向广医二院赔付人民币1000元,并有广医二院工作人员出具收据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 主观恶性较小,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对李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其在广州市海珠区有固定的住处和工作单位,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虽然违法,但达不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不应适用刑法,为避免对李某某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望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基本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准予李某某取保候审。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单位予以采纳!
此致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朱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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