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连环交易纠纷的法律分析
来源:本站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时间:2017-05-26阅读量:0+
上述案例中,涉及到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一种类型,即连环买卖纠纷。所谓二手房的连环买卖,指的是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在未完成变更过户的情况下,买受人作为出卖人又跟其他的买受人基于同一涉案房屋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而对于这份新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本案中,乙将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丙,未取得产权,亦未经权利人追认,故合同无效。即本案中丙的观点。
涉案房屋经多次转手买卖,均未办理转移登记,可以认定各个合同有效,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为由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已经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有效性,即承认了买卖等合同的效力不受处分权有无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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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赞成第二种观点。其实连环买卖在实践中很容易引发无权处分的问题,通常是因为“中间人”在没有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时就把房屋卖给下家,在此过程中,由于前手各种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根本就不愿意再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不能向下家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纠纷。当产生纠纷时,对于新合同效力的问题,不能单就涉案房屋是否已过户登记在“中间人”名下即其是否是产权人来论断,毕竟,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因为:
(1)新旧合同都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均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产权过户登记只是作为履行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互动结果。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本质也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只要该合同符合《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规定,就应受法律保护,而二手房屋的过户登记只是属于履行合同的履行行为。仅以登记与否来论断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这种观点似乎有些本末倒置了,因为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合同有效作为前提的,若抛开了合同,登记本身也是无水之源。
(2)过户登记是一种公示作用,并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房屋的产权登记,体现的是国家对房屋产权流转进行的干预,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合法有效的流动,维持市场稳定的交易秩序。为此,如果将房管部门的登记审查作为经济市场中双方依据意思自治而订立的合同之生效要件,不仅有过度干预之嫌,也有损民法中契约自由的精神。
综上,本文案例中,乙作为“中间人”,虽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但无论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说,还是法理分析,均不宜将新合同认定为无效。故丙以无权处分为由而认定新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支持,基于合同无效而主张的违约金也相应缺乏了依据。
二手房连环交易中,如何平衡“连环”各方的利益是审理此类纠纷的一个难点。个人以为,对于前手合同即第一环节的交易,应当依法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因素还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等,通过区分不同情形来认定该环节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应继续履行及责任划分的问题。对于后手合同即第二环节的交易,在认定时也应充分考虑前后交易的内在关联,准确把握第一环节交易中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损失与第二环节交易中某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前后两个交易中产生的违约责任或损失最好能大致相当,这样才能保持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风险提示: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审查房屋产权状况,出卖人是否为登记的产权人,基于自身权利的维护,这是买受人在缔约过程中必要的审查义务。当得知出卖人并非产权人或纠纷产生后,在确认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应尽快寻求法律途径向出卖人索赔。
(本文案例纯属虚构,分析仅代表个人观点)